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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余玟慧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被上訴人
    圖騰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莊淑潔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圖騰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錦繡莊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淑潔 被 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001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以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12年7月7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惟上 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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