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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余玟慧

上訴人
即被告
圖騰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錦繡莊國際建設開發
即被告
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莊淑潔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0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以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12年7月7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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