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圖騰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圖騰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錦繡莊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淑潔 被 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001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以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12年7月7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惟上 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