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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林詮景

  • 原告
    礱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69號 原 告 礱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詮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1,6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31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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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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