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礱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詮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69號 原 告 礱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詮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1,6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31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