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劉韋辰即街亭黑糖飲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9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和佃 被 告 劉韋辰即街亭黑糖飲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17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5日起至114年11 月5日止,約定依年金法計算清償金額,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借款利息依當時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計1.005%浮 動計息,且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原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迄至112年4月29日尚積欠本金205,1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依約已喪失期限 利益,爰依兩造間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上開款項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附卷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79條之規定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