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永婕即仁德滿溢商行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