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永婕即仁德滿溢商行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