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許凱南即盛功行、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許凱南即盛功行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