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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30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蔡玉萍
被告
大寶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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