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金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翔順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江俊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翔順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良本間請求返還委任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祥順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翔順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