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智、蔡維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蔡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17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