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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林雯娟

原告
陳首印即凱欣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勇源即睿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36,6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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