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致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庭軒
- 訴訟代理人
- 郭子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承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4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承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