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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4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致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庭軒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承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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