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馬肯租賃國際有限公司、陳瑞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53號 原 告 馬肯租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美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