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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
    陳瑞熙

  • 原告
    馬肯租賃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53號 原 告 馬肯租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美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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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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