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瑞亮手機配件有限公司、陳信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瑞亮手機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介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昱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 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紹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