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林福來
- 原告香港商路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79號 原 告 香港商路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ISASI VIDAURRAZAGA LANDER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9、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 認兩造間就臺南市○○路000號FOCUS SQUARE商場4樓4-07號、使用 面積約50坪之櫃位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之 租賃關係存在。依原告上開主張,本件係因財產權(租賃權)而訴訟,然起訴狀並未說明或提出任何文件釋明租賃期間每期租金之金額為何,且依租賃契約第2條第3款約定,聲請人有優先續約權2年,得續約至114年10月31日止,但應於合約期滿前六個月,由聲請人先行提出書面通知,「續約期間租金為營業額的14%」等語(本院卷第20頁),因聲請人亦未提出營業額之相關數據,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具狀查報租賃期間每期租金之金額,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由原告參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據以計算後,再依前揭規定繳納本件訴訟之第一審裁判費。倘原告未能或無法依上開說明查報系爭租約之租賃期間每期租金,而無法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可推認兩造間之租賃契約之訴訟標的價額難以估算,而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則以165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依上開說明查報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元;逾10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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