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1號
- 原 告
-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吉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村
- 被 告
- 鑫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衛
- 訴訟代理人
-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