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陳俊吉、吳俊衛
- 當事人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鑫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1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柏村 被 告 鑫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衛 訴訟代理人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5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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