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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桂美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柏村
被 告
鑫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衛
訴訟代理人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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