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3號
- 原告
-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柏輝
- 被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55,712,667元,應繳裁判費2,091,0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