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50號
- 聲請人
- 陳有慶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雇主)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2.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3.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3款、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相對人不明,致本院無法送達,通知相對人到場調解,故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另本院經聲請人聲請,調查日醣運輸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惟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李宗修,故本件仍有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