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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5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田幸艷

聲請人
陳有慶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雇主)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2.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3.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3款、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相對人不明,致本院無法送達,通知相對人到場調解,故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另本院經聲請人聲請,調查日醣運輸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惟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李宗修,故本件仍有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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