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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蔡雅惠

  • 原告
    姚國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姚國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老爺行旅、林達琳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出之員工任用通知書上所記載之「老爺府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台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5 至9樓」且查該公司之代表人為「廖年祈」,與原告起訴狀 記載之被告「老爺行旅、法定代理人林清波」均不一致,請原告查明補正正確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名稱、地址。 二、被告林達琳部分,請記載其正確住居所,以利送達。 三、上開補正書狀,除「正本」提出於法院外,應附加「影本」3份,另應再提出原起訴狀(含全部證據資料)之「影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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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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