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6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李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繳333元,尚應補繳66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