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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補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黃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7,00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3,000元、資遣費12,097元,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32,09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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