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小字第1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13號
- 原告
- 全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三國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尹
- 被告
- VO THI KHANH HUYEN(武氏慶玄)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勞小字第13號返還補助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6 日上午09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61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