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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勞小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蔡雅惠蔡雅惠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三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葉翠雲 住○○市○里區○○里○○○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瑞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莊喬雅 住同上)
被告
DANG TRONG LAM(鄧重力)
設臺南市○里區○○里○○○00○00號

           住TIEN LONG QUANG THANH YEN TH

            ANH NGHE AN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勞小字第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16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翁怡欣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29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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