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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

返還預支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雯娟

原告
禾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士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玠妤間請求返還預支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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