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黃家緯
訴訟代理人
凌正峰 律師
被告
亞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橋帆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部分,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