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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伍逸康

  • 被告
    劉耀旭即安平茶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耀旭即安平茶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子鍈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68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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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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