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黃楷倫
- 原告貝里斯商維特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18號 原 告 貝里斯商維特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樺、鄭綉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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