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37號
- 原告
- 懋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東璋
- 訴訟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暐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湯巧綺律師
- 被告
-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