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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6號

返還投資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金國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流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原:一樣青年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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