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529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29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黃宇蓮
- 被告
- 張祐甄即綠花椰國際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5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7日上午11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810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6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 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