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林福來
- 法定代理人臺芳蘭
- 原告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 被告曾健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訴訟代理人 江宜宣 李唐宇 被 告 曾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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