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均
- 被告
-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俊賢
- 被告
-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70,679元 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3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 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