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均
- 被告
-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俊賢
- 被告
-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