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289號
- 原告
-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婷婷
- 被告
- 陳 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0號3樓,此觀諸被告向本院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內被告住所之記載自明,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