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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吳金芳吳金芳

  • 當事人
    旅承旅館有限公司姬勝裕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305號原 告 旅承旅館有限公司即媜13汽車旅館 法定代理人 王金練 訴訟代理人 王雅珍 被 告 姬勝裕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30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4 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0 元,及自民國112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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