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綺
- 被告
- 迦吉國際有限公司即秉新汽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昱廷即林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