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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告
迦吉國際有限公司即秉新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昱廷即林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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