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黃楷倫
- 原告貝里斯商維特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陳宥樺、鄭綉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43號 原 告 貝里斯商維特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倫 被 告 陳宥樺 鄭綉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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