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8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哲志即萬錠藥局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