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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林昆谷
訴訟代理人
林小汶
被告
陳勇智
被告
浤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眞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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