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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陳永佳
  •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 原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薛如辰 黃占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睿竑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3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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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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