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陳永佳
- 法定代理人謝麗雲
- 原告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薛如辰 黃占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睿竑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3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玉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建簡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