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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字第2號

消費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曾仁勇

原告
蕭如岑
被告
宗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昇
訴訟代理人
劉良相
被告
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薩瑞
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林煒倫律師

夏淑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宗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承公司)設址於嘉義市,原告向被告宗承公司購買車輛之營業處所亦在嘉義市,被告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則址設臺北市,均非在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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