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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8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家興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金生
被告
金日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苡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2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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