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辛忠道
- 原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林博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品祐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32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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