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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維營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余串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泰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2,0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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