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3號
- 原告
- 清景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麟
- 原告
- 上維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上裕
- 被告
- 陳瑛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並撤回起訴時之聲明第1、2項之請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