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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2號

給付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告
旅進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怡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二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十二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4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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