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葉釋禧
被告
黃銀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銀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1.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返還不動產』,及自本年12月9日按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賠償原告損失,起訟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賠償甲方。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請准以對被告對佔據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遷出。而據原告起訴理由可知聲明所述不動產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3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課稅現值149,1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