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
- 原告
- 安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威伯
- 訴訟代理人
- 林厚旺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騏
- 被告
- 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5,16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