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淑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昆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933元【系爭264號房屋課稅現值121,000元+起訴前(113年4月起至113年6月11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8,9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39,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