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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世旻

原告
林凱生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葉展辰律師
被告
耐速行銷整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杜水樹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王舒蔓律師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需再行調查之事證,爰再開辯論,兩造

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依原告提出之原告與張儀宇錄音譯文(本院P.375-387):

㈠請陳報錄音時間。

㈡張儀宇稱「隔壁中央工廠要進來幫你修復,…,因為這兩個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P.377)是否當時有原告:①續租並由被告負責修繕、②不續租之二種方案。

㈢譯文提到裝潢期(P.377),是在租期前或後,如在租期開始後,有無收取租金。

㈣另譯文談及退租金(P.385),但112 年11月9 日始簽立退租上未記載租金退還,此部分併請說明。

㈤依譯文如原告於錄音當時已經不續租,且原告已將物品搬離(P.387 ),何以會遲至112 年11 月9 日始簽立退租(依P.385-386,雙方已在草擬合約)。

二、原告應陳報事項:

㈠本件大易裝修公司報價單為111 年7 月28日,本件裝潢施工完工日為何時。

㈡如未發生本件氣爆,則就本件裝潢、隔間、增設二樓回復原狀之通常需花費費用。

㈢請提出營業期間之相關帳冊報表,以證明請求營業損失中之原告個人薪資部分之證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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