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2號
- 原告
- 香港商路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ISASI VIDAURRAZAGA LANDER
- 訴訟代理人
- 蔡菘萍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芫煜律師
- 被告
-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姝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31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陳稱有和解之意願,請求本院再試行和解,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