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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伍逸康

  • 當事人
    吳沛晴葉信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原 告 吳沛晴 被 告 葉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至7月是否曾 向訴外人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峰公司)請病假?如原告於112年1月至7月,曾向祥峰公司請病假,共計已請幾日病假 ?又如原告自112年9月2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未向祥峰公司申請留職停薪而係請病假或事假,祥峰公司就上開期間內之例假、休假及休息日是否仍須給付報酬?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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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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